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劳社发【2007】131号文件:【关于省直机关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医保中心函【2008】9号文件。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我校参保职工属于此类人员),可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公务员医疗补助。如患有符合下列9种疾病的人员,请提交申报病种的住院病历(限三年内)复印件和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原件等资料,于2008年5月31日前交雁塔校区校医院医保科。每季度最后一月集中向省医保管理中心申报,由省医保管理中心组织医疗专家审核鉴定。对符合公务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标准的,由省医保管理中心发给有效凭证(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省直机关公务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参照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一个年度内按规定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补助标准为: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公务员特殊慢性病病种:
1、慢性肾小球肾炎 2、慢性肝炎(活动性)
3、精神疾病(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
4、类风湿性关节炎 5、原发性心肌病
6、癫痫 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8、慢性支气管炎 9、胃、十二指肠溃疡(伴有并发症)
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医院医保科
2008年5月4日